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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3-21 访问次数: 字号:[ ]

甘政办发〔2018〕3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稳步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突破年和营商环境建设年各项目标任务,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重点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试点。试点期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改革重点

  (一)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1.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证照管理目的事项,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政府需要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为线索开展跟踪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政府部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能够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

  5.加强对有关特定活动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场准入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6.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省审改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实施)

  (二)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及“属地监管”要求,依法明确相关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部门监管责任,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

  2.推进综合监管。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强化信用监管。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依托全省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等,强化各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信息、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4.注重协同监管。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省工商局牵头,省级相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实施)

  (三) 提高信息共享水平。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按照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统筹做好全省各级政务大厅信息接入查询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省编办、省工商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实施)

  (四)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等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省工商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省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列入试点的开发区所在地市级政府负责推进实施。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周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2018年3月初前报送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完善配套制度。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有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制度文件。对保留的事项,审批部门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提交材料、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积极创新探索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三)坚持依法推进。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加大督查评估。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试点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效果的评估,及时总结此项改革的好做法,为改革的全面推开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附件:甘肃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目录

                      甘肃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备注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全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1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2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一二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审批内容

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公安厅

5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6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

食品经营登记(30平方米)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9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属于其他行政权力

10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属于“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的子项

11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州)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属于“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的子项

12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州)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属于“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的子项

1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行政确认事项

1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的子项

1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6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1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8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9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21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的子项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3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2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2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6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人社厅

属于“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的子项

2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8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29

港口经营许可

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0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32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3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属于“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34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35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省文化厅

属于“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的部分审批内容

36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厅

37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厅

38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部分审批内容

39

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审批

省文物局

40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审批内容

41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审批内容

42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许可)、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

44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45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46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审批

省财政厅

47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8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49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省卫生计生委

50

测绘资质证书核发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5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5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53

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

省商务厅

54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5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6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57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许可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属于“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许可”的子项

58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和外商投资数字印刷企业审核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属于其他行政权力

59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省工信委

60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61

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商务厅

属于“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部分审批内容

6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

省工信委

63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4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65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6

化妆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7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68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9

药品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0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1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2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4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75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审批内容

76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7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7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省级:气瓶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79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0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8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82

弩的制造、销售审批

省公安厅

属于“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的部分审批内容

83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商务厅

8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85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属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审批内容

86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属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审批内容

8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属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部分审批内容

89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1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部分审批内容

9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93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工信委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许可

9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省工信委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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